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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案件辩护词不可轻视


       今天谈一点感受:在刑事案件中,辩护词是律师工作的结晶,有的律师不喜欢写辩护词,有的写了辩护词就照词读,我认为,两种方式都有所不足,我们更应当针对不同的案子来考虑是否要提前写好辩护词,以及是否要提前将辩护词提交法庭。
       以下情形我认为应当提前写好辩护词:
一、案子事实非常清楚,只在法律应用和处罚量刑上有异议
二、案件事实不清,但所有证据固定,无变数,或者庭审过程完全可以预料
       以下情况我认为应当慎重考虑是否要提前提交辩护词:
一、案件事实不清,部分证据在法庭上可能有变数
二、涉案人员众多,口供不一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另外,辩护词中一定要提前归纳好争议焦点,对公诉机关的起诉意见一定必须要争锋相对,绝对要避免被公诉人说A问题的时候你说B问题,或者你提出A问题后,被公诉人逃避到B问题去,最后整个庭审抓不住焦点,变成糊里糊涂的一场辩论.
 
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建忠:未经许可,不得转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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