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双重承揽关系下的工伤该如何判定责任
案情简介:
金华市xx村村民朱xx将自建房屋承包给包工头姜xx施工,双方约定本工程共三层,建筑面积按实际平方计算,唯檐沟平方按一作二计算,承包价格为每平方米200元,一次性承包,由姜xx负责安全工作。
姜xx承包该自建房后又电话联系了彭xx,将房屋的木模工程以每平方米34元的价格承包给他。
2017年2月27日,木工组员工焦xx在订木板敲打铁钉时,铁钉弹到左眼致伤,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构成七级伤残。焦xx向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朱xx、姜xx赔偿损失合计50余万元。
律师分析:
本案案由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
本案各人物之间的法律关系:朱xx与姜xx之间系承揽关系、姜xx与彭xx之间系承揽关系、焦xx与彭xx之间系雇佣关系。
焦xx在生产过程中未尽到谨小慎微的注意义务;朱xx将承建农村居民自建住宅承包给没有合法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姜xx存在过错,并且对姜xx的施工有一定程度的监督及管理义务;姜xx将建房工程中的木模工程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彭xx进行作业,在选任上存在明显过错。
法院最终判决:
焦xx自己承担10%的责任;彭xx承担50%的赔偿责任;朱xx承担20%的赔偿责任;姜xx承担20%的赔偿责任。
相关法律规定《建筑法》第14条“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,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,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”、第22条“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”、第26条“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,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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