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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“套路运”“购车诈骗”争议案件,审查起诉阶段获不起诉


涉“套路运”“购车诈骗”争议案件,审查起诉阶段获不起诉

       最近办理的一起涉嫌诈骗罪案件,检察机关已经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
       案件发生在浙江省内。具体地区、当事人姓名、公司名称均不便披露。大致情况是:某公司对外开展车辆销售及后续业务对接,客户购车后,公司承诺提供货源、岗位推荐或者收益保障。后来因部分客户认为实际收益与前期宣传存在差距,双方发生纠纷,案件进入刑事程序。

       这类案件,社会上有时会被称为“套路运”“购车诈骗”“货车加盟诈骗”“买车安排货源诈骗”等。但从刑事辩护角度看,不能因为案件带有这些标签,就直接认定所有参与人员都构成诈骗罪。

       当事人是其中一家门店的店长,平时负责门店日常管理、客户接待、车辆销售、合同签订等工作。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,家属委托我们介入辩护。

       阅卷后我们发现,本案并不是典型的“虚构项目、收钱失联”型诈骗。案涉车辆真实存在,客户签订了合同,也实际取得车辆;公司后续并非完全没有履行,卷宗中能够看到一定的业务对接、调度安排和售后处理情况。

       真正的争议,主要集中在前期宣传是否规范、收益承诺如何理解、货源对接是否达到预期、后续服务是否存在瑕疵等问题上。这些问题可能涉及合同纠纷、民事欺诈或者经营不规范,但并不当然等同于刑事诈骗。

       本案辩护的重点,是把当事人的身份和责任边界讲清楚。

       当事人虽然是门店店长,但并不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,也不负责车辆采购、资金归集、金融方案、货源统筹和利润分配。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参与了公司经营模式设计,也不能证明其明知公司无履约能力,仍然以“高薪司机招聘”“购车包货源”“保底收入”等名义对外实施虚假宣传。

       同时,案涉款项主要进入公司实际控制人员或公司资金体系。当事人取得的,只是与门店经营、销售业绩相关的正常收入,并没有证据证明其非法占有或者支配涉案资金。

       因此,我们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提出:本案不能仅因当事人担任店长、参与销售、签订合同、取得提成,就当然认定其构成诈骗共犯。诈骗罪的成立,仍然要审查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,是否明知相关事实虚假,是否参与核心犯罪环节,是否实际控制或分配涉案财物。

       最终,检察机关经审查后,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
       这类所谓“套路运”“购车诈骗”案件,其实并不好辩。类似“车辆销售+货源承诺+收益保障”的案件,在不同地区、不同办案机关之间,处理结果并不完全一致。有的案件会被认为属于民事争议或者经营纠纷,有的案件则会被以诈骗罪、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      影响案件结果的因素很多,包括宣传内容、客户人数、损失金额、合同约定、履约情况、资金流向、当事人在公司中的地位、是否参与核心决策、是否退赔谅解,以及当地办案机关对此类案件的审查尺度。

       所以,本案结果只能作为个案参考,并不代表类似“套路运”“购车诈骗”“货车加盟诈骗”案件都能取得同样结果。律师在办理这类案件时,也必须结合卷宗证据判断,是坚持无罪辩护,还是争取不起诉、罪轻、缓刑、认罪认罚从宽等不同方案。

       刑事案件不能简单套用别人的案例。真正重要的是尽早阅卷、会见、梳理证据,把有利和不利因素都看清楚,再决定辩护方向。

       就算以无罪方向进行辩护,后期一旦发现苗头不对,也应当及时考虑认罪止损,最后争取缓刑也是不错的思路和目标。




承办律师:朱建忠律师
办案单位: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
案件类型:涉嫌诈骗罪
案件阶段:审查起诉阶段
处理结果:不起诉

本文为真实案例整理,相关姓名、地区、单位及部分细节均已作匿名化处理。不同案件的事实、证据和办案尺度不同,本文仅供参考,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结果的承诺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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