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文对当事人姓名、时间、地点及文书信息作了隐去处理。

2026年8月,我接受张三(化名)家属的委托。张三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,涉案金额20万元。检察机关后来没有批准逮捕,公安机关对张三取保候审并继续侦查,最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。

这起案件表面上是“收了20万元一直没有退”,但真正的争议是:这20万元究竟是谁先提出的,张三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,又有没有实施足以使对方产生恐惧的威胁、要挟行为。

从深夜谈到第二天,20万元是怎么提出来的

张三与李四(化名)相识多年并建立恋爱关系。张三发现李四与王五(化名)存在异常交往后,双方发生激烈冲突。张三认为这件事当晚必须说清楚,持续要求李四说明其与王五的关系,从深夜一直谈到第二天上午。

在此期间,李四数次打电话给王五。此后,李四提出以20万元处理双方矛盾并与张三分手,张三表示同意,随后发生了20万元的款项交付。

这段经过对张三并不全是有利事实。张三长时间要求李四说明情况,后来又接受20万元,办案机关自然会追问:这笔钱是不是张三先开口要的,李四和王五是不是在压力之下交付的。

王五的说法,能不能证明是张三要钱

张三与李四关于20万元由谁先提出,说法并不一致。现场没有录音、录像和完整聊天记录。如果王五陈述“李四告诉我,是张三要20万元”,这至少可以证明李四曾向王五作过这样的转述,却不能直接证明张三本人对王五说过什么、做过什么。

本案因此存在几种可能:可能是张三直接提出20万元;也可能是李四先提出用20万元解决矛盾;还不能排除李四为了处理其与王五之间的关系,以张三的态度为由向王五筹集这笔钱。后一种只是辩护中提出的待核查解释,并不是已经查明的事实。

我没有回避一个不利的常识判断:20万元不是小数目,如果完全由李四主动提出,为什么一开口就是20万元,中间有没有讨价还价或者施压过程?这个问题必须解释。但常识只能帮助审查证据,不能代替证据。最终仍要看三人的陈述是否稳定、通话和聊天内容、资金来源及流向,以及各项证据能否相互印证。

证据链是否充分,确实存在判断空间,但这种判断不能凭感觉。尤其是王五没有直接参与张三与李四的现场谈话时,其转述能够证明到什么程度,必须结合其他客观证据审查。

几天后又恢复共同生活,是一个不能忽略的事实

20万元交付后仅过了几天,李四又与张三和好,双方继续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。后来关系再次破裂,李四才提出刑事控告。

和好、共同生活不能直接证明张三无罪,但它与“李四因恐惧付款,只为立即摆脱张三”的说法是否完全相符,需要办案机关作出解释。这个后续事实也使另一种可能不能被轻易排除:20万元也许是李四在三人关系中主动提出的处理方案,并非张三以威胁手段向王五索要。

证据有争议,但风险不能交给运气

会见后,我认为本案证据链存在明显争议:缺少能够还原现场的客观材料,双方陈述相互矛盾,王五的相关说法又可能带有转述性质。张三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、是否实施具体威胁、李四或者王五是否因恐惧而违背意愿交付财物,都需要进一步证明。

但刑事案件不能只分析“最后能不能判”。张三持续追问到第二天上午、接受20万元并长期没有退还,这些都是现实的不利因素。如果把全部希望押在“证据链也许不够”上,被批准逮捕并非没有可能。

我当时把后果向张三说得很直接:如果按20万元敲诈勒索既遂追诉,法定刑已经进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幅度。一旦被批准逮捕,案件继续往下走,后面再想翻转会更困难。具体刑期没人能够预先断定,但五年左右的实刑风险确实摆在面前,张三赌不起。

退还20万元,是在证据辩护之外化解现实风险

张三认为自己没有敲诈,不愿意退钱,这种心情可以理解。但这20万元能否继续占有,本身缺少明确、稳固的法律依据。即使案件最终被认定构成犯罪,相关款项仍可能被追缴或者责令退赔。与其一边承担被逮捕和判刑的风险,一边把钱款问题拖着,不如尽早把能够化解的风险先化解掉。

这不是用退款代替证据辩护,更不是退款就等于认罪。我一方面继续围绕20万元由谁提出、王五证言的证明力、非法占有目的以及威胁要挟行为提出辩护意见;另一方面帮助张三和家属把不退、退还以及何时退还的利害关系讲清楚。家属最后筹集20万元,在办案机关协调下解决了款项争议。

当事人身在看守所里,往往只盯着“我没有犯罪”这一句话,很难同时判断逮捕、退赔和后续审判的实际风险。律师的作用,就是在坚持证据辩护的同时,把每一种选择的后果说明白,帮助当事人作出对自己更有利的决定。

不批准逮捕,公安和检察两边的工作都要做

不批准逮捕决定由检察机关依法作出,但辩护工作不能只向检察机关递交一份材料。侦查机关掌握案件证据,也负责后续侦查和强制措施执行。在退还款项前,我就案件证据争议、退还方案以及不再继续羁押的意见,分别与侦查人员和承办检察官进行了沟通。

办案机关了解款项退还安排后,结合案件证据、矛盾化解情况和社会危险性综合审查。最终,检察机关没有批准逮捕,公安机关对张三取保候审。需要说清的是,这不是“退20万元换一个不捕结果”,而是证据辩护、风险处理和依法沟通共同发挥了作用。

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决定书完整页,个人、机关、案号、联系方式及日期信息已隐去
取保候审决定书完整页(个人、机关及案件信息已隐去)

取保以后,案件还没有结束

不批准逮捕并不等于案件自动撤销。张三取保后,公安机关继续侦查。我仍然围绕三人陈述的矛盾、客观证据不足、款项形成背景以及主观目的等问题与办案机关沟通。经过后续审查,公安机关最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,依法作出撤销案件决定。

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决定书完整页,个人、机关、案号及日期信息已隐去
撤销案件决定书完整页(个人、机关及案件信息已隐去)

办案体会

这起案件不能因为发生在恋爱关系中,就简单视为感情纠纷;也不能仅凭张三收取并长期未退还20万元,就反向推定敲诈勒索已经成立。20万元由谁提出、付款人当时是否受到具体威胁、款项交付是否违背真实意愿,仍应回到案发时的言行和客观证据判断。

本案最终撤销,对我而言最值得记录的是:辩护既不能回避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实,也不能用常识代替证据。款项退还与犯罪构成审查应当分开,退还款项不等于认罪,也不能把退款说成不捕、撤案的唯一原因。

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
朱建忠律师
2026年9月7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