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职务侵占罪不起诉 |
| 最后更新:2026-07-09 10:47 来源:朱建忠律师 作者:朱建忠律师 点击:次 |
职务侵占罪不起诉 某员工K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,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,指派朱建忠律师担任其辩护人。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,经辩护人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,最终检察机关对K某作出不起诉决定。 基本案情:K某原系浙江某企业员工。2025年下半年至2026年初,公司某部门负责人Z某安排K某到其个人经营场所工作,同时要求K某继续在公司打卡,形成正常出勤记录。之后,公司根据考勤记录向K某发放工资。经核算,公司损失6万余元。 侦查机关认为,K某伙同Z某,利用Z某职务便利,通过虚假考勤方式领取公司工资,涉嫌职务侵占罪。 本案表面看起来对K某非常不利:有劳动合同、有工资流水、有打卡记录,也有公司损失金额。简单看,好像就是“没上班还领工资”。 但是刑事案件不能只看表面。本案真正关键的问题是:这个事情是谁安排的?K某是不是主动策划?K某有没有拒绝过?K某在整个案件中到底是主导者,还是被上级安排后被动配合? 辩护过程中,我们向办案机关提交了K某与Z某之间的聊天记录。聊天记录显示,Z某要求K某到其个人经营场所工作,并要求K某继续领取公司工资待遇。K某当时并非主动要求这样做,而是有过拒绝和顾虑。考虑到Z某系其上级,K某作为普通员工,在实际工作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,最终才配合了相关安排。 这个辩护意见,在侦查阶段并没有被认可。那段时间,当事人和家属压力非常大,甚至一度觉得没有希望了。 但刑事案件的处理有一个过程。公安机关、检察机关在不同阶段的履职重点不同,对证据的审查角度也不完全一样。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,检察机关结合全案证据,特别是辩护人提交的聊天记录、K某的地位作用、归案表现、退赔情况等因素,最终采纳了相关从宽意见。 本案中,K某系初犯,具有自首情节,认罪认罚,并已赔偿公司损失。检察机关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,依法对K某作出不起诉决定,扣押在案的手机也予以发还。 总结如下:本案证明,刑事辩护意见的采纳往往不是一蹴而就的。某一个阶段暂时不被采信,不代表最终一定没有转机。家属在处理刑事案件时,既要重视风险,也要有耐心,不要因为阶段性不利意见就彻底崩溃。 职务侵占案件不能只看金额和流水,还要看行为人的真实地位、作用、主观状态和实际获利情况。特别是上下级关系中的案件,聊天记录、工作安排、拒绝记录、资金流向等证据,往往非常关键。 本文为真实案例整理。为保护相关当事人利益,姓名、单位及部分细节均已作匿名化处理。本案结果仅供参考,不代表类似案件均可取得相同处理结果。 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 朱建忠 2026年7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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朱建忠律师,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创办人,事务所主任,浙江金华资深刑事律师,资深媒体评论员,律师专业分工践行者,执业过程中多年获得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、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,主要业务领域为刑事类案件的辩护和维权代理工作。
从事律师行业13年以来,本着“重服务重效果”及“世事洞明皆学问,人情练达即文章”的处世理念成功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,帮助客户实现无罪释放、取保候审、缓刑、减轻处罚、减刑、假释等处理结果。无论案件大小,都能与客户用心沟通,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。在以下领域均有不少成功案例:开设赌场、各类诈骗、人身伤害、敲诈勒索、涉黄涉毒、涉黑涉恶、减刑假释等。
在办理大量刑事案件过程中,几百次参与金华晚报、浙江广播电台、金华电视台等媒体的法律评析,书写和发布了大量办案心得,为社会普法做出贡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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